占明秀律师亲办案例
汪某、吴某与李某、汪某继承纠纷
来源:占明秀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08-03
浏览量:452

代理词

审判长、人民陪审员:

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汪某、吴某的委托,指派我担任与李某、汪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,经过刚刚的庭审,现代理人结合本案的事实与法律,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:

、被继承人是二被告唯一的儿子。原告一与被继承人****年结婚,并于****年买房,二被告为此用完了他们此生的所有积蓄,二被告为此造成了经济困难,并且原告二一直由二被告抚养,故恳请法院在分割遗产时,依据《继承法》第13条第二款的规定,对二被告予以照顾。

二原告的第一诉求不对,依据《继承法》第三条 规定:“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,包括:公民的收入;公民的房屋、储蓄和生活用品;公民的林木、牲畜和家禽;公民的文物、图书资料;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;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;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。”本案中的被继承人遗产并不是房子的首付款和已付房贷,而是房子。原告一自****年2月起的个人还贷并不能构成物权,而是被继承人的债务。既然有被继承人有债务,那就应把房子经评估变卖,还清欠债后,如有结余,再依法分割继承

二被告承认原告一是原告二的母亲没有错,但是,原告二自出生以来一直随两被告生活是事实。 目前情况是:原告一要上班,再加上原告一父亲也需要他人照顾,最为重要的是原告二与原告一一直没有生活在一起,彼此没有感情,这从原告一近一年未探望原告二可以体现,原告在法庭上也认可了原告一与原告二没有感情。为了原告二的身心健康,故二被告恳请法院将原告二判由二被告监护。

综上所述,二被告恳请贵院在分割遗产时,能对二被告予以照顾,并将原告二判由二被告监护,望予以恩准!

我代理被告,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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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占明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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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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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3602*********3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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